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辐射安全许可证新办,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,辐射安全许可证费用,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 |
面向地区 |
全国 |
办理需要的材料:
1、《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》;
2、企业营业执照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、机关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;
3、与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;
4、辐射工作人员学历、健康、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等相关证件;
5、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;
6、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事故应急方案;
7、放射性“三废”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、设备的相关材料。
申请办理的流程:
1、申请。
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登陆“国家辐射安全申报系统”进行网上申报,并将所需资料提交市接件大厅。
2、受理。
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,并分别作如下处理:
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,应即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;
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,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;
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;
④申请材料不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;
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,申请材料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应当受理许可申请。
不办理《辐射安全许可证》就使用射线装置,根据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要进行处罚:
1、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改正;
2、逾期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;
3、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
4、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,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